无偿献血者用血优惠标准
发布时间:2022-11-28

成都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实施办法(摘要)

 

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

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

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

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

 

第一条  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,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成都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十三条  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,其临床用血享受下列优惠:

  (一)献血之日起三年内,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;

  (二)献血之日起三年后,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;

  (三)累计献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,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。

  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,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配偶的父母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,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血液费用。

第十四条  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实行先收费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退费的办法。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在医院用血出院后,凭《无偿献血证》和《居民身份证》或者能证明与献血者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,以及医院用血申请表的原件、医院住院(含门诊)费用结算票据的有效凭证办理优惠待遇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6月14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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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血液中心